法学名家忆恩师:他们是这样教书育人的


师恩如海,受之不竭。

如今著名的法学家们,

早已桃李满天下,

仍难忘恩师的培育之恩。

法学精神代代相传,

这一段段感人至深的师生情,

也是中国法学发展的缩影。

今天是教师节,

本报特地选编法学名师

深情回忆老师的文章,

大家共同感受师恩。

王利明忆佟柔老师:语来江色暮,独自下寒烟


佟柔(右)与王利明(左)

作者王利明系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佟柔(1921年6月20日—1990年9月16日),新中国民法事业的奠基人。

“无论在哪里,都要热爱祖国,报效国家,但爱国不能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对读书人来说,踏实工作、治学育人就是报效国家的最好方式。”——佟柔

民法引路人

我作为“文革”后第一批考入大学的学生,于1978年初开始接触法律。与现在相比,我当时能够在图书馆读到的书少得可怜。当时的民法学可以说是一片荒芜的园地,很多人根本不知民法为何物。我们在课堂上所学的民法,实际上不过是一些有关婚姻、财产继承、损害赔偿的政策规定。1981年初,我在准备报考研究生时,仍然找不到一本民法书。后来,教国际私法的张仲伯教授借给我一本佟柔老师寄给他的油印小册子(大约10万字),书名为《民法概论》,是佟老师主编的。我拿到这本书后,如获至宝,挑灯三天之后,终于将这本约10万字的小册子从头至尾抄了下来。这本小册子使我对民法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并一步一步引导我进入民法的殿堂。可以说,它是我入门的教科书。

1981年,我如愿以偿地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开始在佟柔老师的指导下学习和研究民法。记得第一次跟佟老师见面是在他校内林园四楼的家里。简单寒暄之后,他就跟我谈起了他最近关于“民法是商品经济法”的研究成果。他说他最近一段时间对古今中外的有关历史、经济等现象进行了考察,并且重新研究了马克思的《资本论》及其他经典著作。他观察认为,商品经济是人类经济发展史上不可逾越的阶段,也是中国未来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同时他也注意到,当时有人将民法仅视为公民法或者保护公民权利的法,不能作用于经济领域。他认为,这完全是对民法的曲解。他说,学习民法首先应当明白,民法就是基本的经济法,更准确地讲,民法就是规范商品经济的法。

第二次见佟老师是在一个晚上,当时是讨论我的选课和阅读书目的问题。他首先推荐给我的是《资本论》。记得他说:“要想学好民法,首先得学好《资本论》。”佟老师指出,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关于“交换过程”的论述其实包括了民法的三项制度,即主体制度、所有权制度以及债与合同制度,这三项制度共同构建了民法的基本体系。因此,要深入把握民法学的内在规律,首先必须学好《资本论》。此外,他还要求我一定要学好罗马法,并且要参考胡长清等学术前辈的著述。但当时市面上根本就见不着这些人的书,他后来就让我在他的书架上搜罗。我记得当时从他的书架上找到了陈朝壁的《罗马法原理》等著作。

后来,我又到人民大学图书馆的库本阅览室搜寻,偶然间在一个角落里发现了一些朝阳大学并入人民大学时留下的一些旧书(上面盖着“朝阳大学”的图章),其中有李宜琛、梅仲协、戴修瓒和胡长清等老先生关于民法总论、物权法和债法的一些书籍。这些书大多没有装裱,有些积了厚厚的灰尘,有些甚至拿起来都掉渣。当时为了取出这些书,我弄得浑身上下都是灰尘。拿到这些书之后,我整天都泡在库本阅览室作笔记。几周下来,我记了好几本笔记,在对民法有很多新认识的同时,也产生了不少疑问。后来,我带着这些问题去向佟老师请教,他对此非常高兴,还与我讲起了早年在东北大学法律系学习期间以及解放后和苏联专家共事期间的一些往事。佟老师当时向我详细讲解了“诉讼时效”与“消灭时效”这一组概念的来龙去脉,“诉讼时效”这个概念来自于苏联,他认为这个提法也是合理的。随后,他又向我推荐了几位苏联学者的中译本著述,我记得其中一本就是诺维斯基关于“诉讼时效”的著述。正是在和佟老师一次次的讨论和交流中,我领略到了民法的博大精深,是佟老师带我走进了民法研究的园地。

浓厚的家国情怀

佟老师的青少年时期是在辽宁北镇度过的。“九一八”事变之后,东三省沦陷,他被迫离开家乡四处避难,颠沛流离。抗战胜利后,他考入东北大学法律系学习。佟老师经常跟我谈起他和家人在日本入侵后的遭遇,他的几位兄长都参加了抗战,其中一位哥哥在抗战中牺牲。每当谈起这些往事的时候,我都能从他的语气、表情中深切体会到国破家亡、饱经战乱的沧桑感。他经常给我们讲,个人的命运和国家、民族的命运是休戚相关的,国家积贫积弱,遭受外敌侵略就不可避免,亡国奴是无家可言的,只有国家富强,老百姓才可能有好日子过。他常常告诫我们,无论在哪里,都要热爱祖国,报效国家,但爱国不能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对读书人来说,踏实工作、治学育人就是报效国家的最好方式。

新中国成立后,佟老师多次参加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但都无果而终。1978年人民大学复校以后,佟老师在每次的学术讨论会和专家咨询会上都大力呼吁要制定民法典。他反复阐述这样的观点:国家要富强,必须得发展商品经济;而要发展商品经济,就得要有一部民法典。1986年,鉴于制定民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立法机关就决定先行制定《民法通则》,邀请佟老师担任主要起草人参与立法活动。他当时异常兴奋,他说,人的一生中很少有这样好的机会报效国家,有此努力和经历,此生无憾。在后来的近半年多时间里,他为此殚精竭虑,有时会把我们叫过去,讨论到深夜。《民法通则》顺利通过以后,他兴奋得热泪盈眶,他对我说,中国总算有了自己的民法。

佟老师住院期间,我和他家人一起轮流陪住。在佟老师去世前一天,师母说佟老师病情还比较稳定,暂时不用过去陪护了。但那天下午,我突然感到心神不宁,焦躁不安,想起有一段时间没有去佟老师那里了,应当去看看佟老师最近情况怎么样了。我后来坐车去通州的医院,辗转将近两个半小时,到了以后才发现佟老师的病情已经恶化了。但见到我之后,佟老师很高兴,还坐了起来,和我断断续续谈了将近一小时。佟老师在谈话中着重提出,中国未来一定要大力发展商品经济,也一定需要民法。他还谈到,要坚信法治是中国的必由之路,民法的健全是法制建设的最重要内容。他勉励我不论今后遇到多大困难,都要坚定地在民法学的研究道路上走下去,不管有多大诱惑,都不要放弃治学育人的岗位。我当时看佟老师聊得还比较精神,就没有多想,以为佟老师只是像往常一样和我讨论问题,但没想到他已经是在交代后事了。后来我就坐车回来了,没有留下来陪护他。但没想到,佟老师第二天就走了,我至今仍为此感到十分愧疚和懊悔。

严谨治学的榜样

佟老师给我树立了严谨治学的榜样,第一次和他见面时,他就叮嘱我,要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不来半点虚假。在治学方面,佟老师从来都是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要求一切都要从中国实际出发。他在学术上勇于追求真理,坚持自己认为是正确的观点,从不趋炎附势、随波逐流。在改革开放初期,计划经济还占据主导地位,商品经济的概念尚未被广泛接受,当时大家还在讨论姓社姓资的问题。佟老师在1978年就提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应当在商品经济关系的基础上构建民法体系。在当时思想还远未解放的社会背景下,佟老师能够提出这样的理论,实在难能可贵。

佟老师勤奋治学。他坚持每天早晨四点多起床,开始看书、备课和写作,一直到早晨七点多钟,用完早餐之后开始上课或者开会。我曾经多次建议他,早晨空气好,适合出来走一走。他跟我说,早晨是最安静的时候,也是最容易产生灵感的时候,这个时候出去走,太可惜了,要争分夺秒地读书和写作。他教诲我,在治学方面要有“板凳须坐十年冷”的精神,踏实严谨治学。

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佟柔教授的指导下,我就国家所有权和国有企业财产权问题展开了研究。在研究过程中,我和佟老师的观点出现了比较大的分歧,佟老师主张,国有企业只是享有经营权,国有企业的财产应当属于国家所有,而我则主张,国有企业应当通过公司制改造而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只不过因其是国有企业,其所有权应当受到限制。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也发生过争论,但佟老师从来都是认真倾听我的意见,并鼓励我深入研究。后来,佟老师要我以国家所有权为博士论文选题,并要求我在此基础上认真地研究物权法理论。在我博士论文答辩会上,他提出,虽然我关于国有企业财产权的观点与他并不一致,但他很尊重我的不同观点。正是受佟老师的影响,这些年我在治学和研究过程中始终秉持包容的精神,尊重他人的不同意见,即使是我指导的学生对我的观点提出质疑,我也感到高兴。

为人师表的责任

“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在对待学生方面,佟老师最大的特点就是像慈父一样关心和关爱学生,在他身上体现了对学生无私的奉献和关怀。佟老师对学生的第二个特点就是谆谆教诲、诲人不倦。上世纪80年代,学校用房紧张,佟老师的起居室就是他的办公室。他经常在家里接待从全国各地专程过来讨教的学生,他对每一个学生都是耐心听讲,仔细讲解,毫无倦意。由于前来拜访探讨学术的人太多,他家的沙发被坐坏了,里面的弹簧都露出来了。佟老师也习惯了这样的生活,如果家里好久不来人,他反而会感到不习惯。佟老师一生最反对的就是“知识私有”。他经常告诫我,过去一些武馆的师傅总怕把真功夫交给徒弟,但当老师的千万不能这样,自己手上有什么资料,一定要与学生分享。

佟老师的第三个特点就是提携学生、甘当人梯。佟老师自己并不爱好著书立说,尽管他的读书笔记写了好几大本,但他并不轻易出版。他认为,著书立说不是最大的财富,人才才是最大的财富,他说,“我培养的每一个学生就是我写的一本本活书”。我评副教授以后,恰好佟老师被评为博导,佟老师鼓励我报考他的博士。我当时有点迟疑,觉得既然已经评了副教授,似乎没有必要再读博士。他立即批评我,说“不能当了副教授,就不想继续学习了”。他说,攻读民法学博士学位,对以后的学术生涯会有很大帮助。我后来按照佟老师的要求,精心准备,顺利地考上了他的博士,并因此有幸成为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

佟老师的第四个特点是忠于教师的职责。他说,老师的职责就是要讲好每一堂课。每一次上课前,他都要将其备课本修改一遍。如果去校外讲课,他一般先了解听众的水平高低,然后因人施教,尽量让听众都听懂听好。我记得,我自己第一次是给1981级本科生上课。上课前,他不仅向我耐心讲解了有关的教学法,而且还把他的备课笔记借给我,让我参考,后来又让我把备课的大纲给他看一看。我看到,他的备课笔记写得工工整整,一些需要着重讲解的地方还附了特殊标记。我在上课的时候,他也来旁听,但怕我紧张,他就偷偷地坐在最后一个角落。我讲完以后,他会私下给我一些意见和点评。他听了两次之后就不再来了。他跟我说,“我觉得你现在已经基本上路了,讲得不错”。

我的博士论文答辩时间确定以后,佟老师生病住院,当时刚做完手术。医生建议他在医院卧床静养,不要外出参加活动。但他跟我说:“我一定要参加你的论文答辩,因为你是我带的第一个民法博士。既然我带了,就应该从头带到尾,否则,我会感到遗憾。”最后,征得医生同意后,我们派了一辆车把佟老师接到学校,在他家里举行了一个答辩开始的仪式。我答辩通过以后,他非常高兴,才让我们把他送回医院。

在佟老师住院期间,我有一次陪他在医院散步,他对我说,你看宇宙浩渺,每当我抬头仰望星空,就感到一个人是多么的渺小。人走了之后,也不外乎化作宇宙中的一粒尘染,何必为人世间的功名利禄而过于烦恼。佟老师的宝贵教诲至今仍回荡在我的耳边,鼓励我在为人和治学方面一定要有开阔的胸襟和包容的精神,始终鞭策我不断前进。

梅贻琦先生曾经将师生之间的关系比喻为大鱼和小鱼之间的关系,在佟老师身上,我深刻地体会到如何做一名学生爱戴、人民满意的老师,如何树立严谨治学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学风,他为我树立了治学、为人、为师的榜样。

一个人一生最值得怀念的,一是故乡,二是母校;一个人最需要感恩的,一是母亲,二是母校。我感恩母校、感恩人大,首先是感恩我的导师佟柔老师,从佟老师身上,我真正体会到,高尚的师德就是对学生最生动、最具体、最深远的教育。

卢建平忆高铭暄老师:生命的意义在于为祖国、为人民、为世界


高铭暄与卢建平(左)1996年10月9日在法国的合影

卢建平,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事政策研究所主任。本文节选自《法律与生活杂志》2019年9月18道。


当代著名法学家高铭暄

20世纪80年代初,为了尽快培养一批国际化人才,党中央决定从全国重点院校的大学本科生和研究生中选拔一批优秀的学生送往国外读书,现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的卢建平是其中之一。

1983年,卢建平考取了国家教委公派出国研究生(刑法学专业),由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任教的高铭暄与王作富二位老师代招。

送学生出国前,高铭暄总是再三叮嘱,学成之后一定要回来报效祖国,对卢建平也不例外。

“在国外那几年,经常跟高老师有一些书信来往,一方面交流国内法学界特别是刑法学界的新动向,另一方面就是关心我的学业,特别是等我博士快要读完的时候,他就希望我马上回来,最好能回到他的身边,回到人大。”2019年7月17日,卢建平在接受《法律与生活》记者采访时说道。

卢建平学成回国后,最初并没有回到中国人民大学,而是出于照顾年迈父母的考虑回到浙江,进入浙江大学工作。但是,高铭暄依然很高兴,并不是所有的学生都能信守承诺回来报效祖国,再则,浙江大学也曾是他的母校。

1992年,卢建平在法国做访问学者时,与巴黎大学刑法学教授戴尔玛斯·玛蒂商议,在中国对外开放的背景下,中法两国学者合作开展一项刑法方面的研究项目。这便是中国和法国在刑法科研领域的第一次合作,高铭暄是中国一方的项目负责人,戴尔玛斯·玛蒂是法国一方的项目负责人。

这一项目的科研成果体现在《经济犯罪和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研究》系列出版物之中,这套在20多年前以中文、法文出版的著作,已经涉及洗钱、克隆人、器官移植、人体试验等在今天依然是很前沿的一些话题。

更重要的是,这一项目推动了中国和法国两国法律人才培养的合作机制。卢建平介绍,从1997年开始,中国每年遴选十几位青年才俊到法国留学深造,这一最初叫作“法国法项目”后改为“欧洲法项目”的人才工程至今已持续了20余年,培养了很多优秀的学者。

一直以来,高铭暄与卢建平亦师亦友,亦父亦子。

1999年,浙江大学进入四校合并的关键时期,远在欧洲访学的卢建平写信给高铭暄,讲述自己的苦恼以及自己对未来的设想,高铭暄给他回复了一封9页纸的长信。此时正在筹备中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在全国物色骨干人选,卢建平重新回到了中国人民大学。

在此后十几年的时间里,为了国际刑法学协会理事会的工作,也为了推进中国刑法学走向世界,高铭暄与卢建平几乎用脚步丈量了法国巴黎的大街小巷。

在国外,高铭暄对卢建平的依赖更多一些。卢建平不仅是高铭暄的翻译,而且是他的导游、陪读。为了尽可能多地了解国外的风土人情,两人总是尽量少坐车,多走路。卢建平回忆——

一老一少走在巴黎的大街小巷,我的印象特别深。

他老人家走路的步子不是很快,裤兜里装了一个小药瓶,药瓶里头装着速效救心丸,好像还有丹参滴丸,大概有两三种药。

那个瓶子里面没有装满,仍然有空隙,药丸就在瓶子里转,发出沙啦啦、沙啦啦的响声,这个声音现在还在我的脑海里。

因为这个声音在,就说明他跟在我后头,如果听不见了,那就是落得比较远了。

我曾经问过他,“这个声音您习惯了?”

他回答说,“有什么不习惯,你是不是有点不习惯?”

我说,“我也挺习惯的。”

这说明,高老师一把年纪,这么努力,也不是为了他自己,而是为了我们国家法学对外交往这样一个事业,他还在那儿奔忙,这让我非常感动。

高老师对我们这一代人的期望,绝不仅仅是一般长辈对后进的那种教导,他是站在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种学术传承的角度考虑的。

在这方面,他自己一直身体力行,特别是在中国刑法学体系构建、知识传承和对外交往方面,老人家是居功至伟的。

小平同志曾提到,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高老师不仅做到了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也做到了面向世界。

韩大元忆许崇德老师:给我们勇气履行好学者的责任


许崇德(1929年1月15日-2014年3月3日)

作者韩大元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1984年本科毕业时,出于本科时培育的学术兴趣,我决定报考宪法学专业研究生。当时可选择的学校是吉大、北大与人大。当时各校招的研究生人数很少,竞争是比较激烈的。开始准备考研的时候,我主要看了北大的教材,准备报考北大宪法专业。但离正式考试还不到两个月的时候,我的一位同学找我说,他看的一直是北大的宪法教材,也想报考北大宪法专业研究生,希望我改报考人大。大体理由是,我的学习成绩还可以,集中两个月时间复习没有问题。那个时候,同学之间的感情是朴素的,想问题比较简单,虽然感到临时改学校可能有风险,但我还是痛快地答应了这位同学(可惜这位同学没有考上北大)。答应完开始看人大的教材,但不知从何入手。当时许崇德老师是宪法修改委员会委员,亲自参与宪法的起草工作,有关的论文和文章比较多,名气很大。也许出于对学术大家的崇拜,我斗胆给许老师写了一封信,讲了一些复习中遇到的学术问题,同时希望了解人大对研究生的基本要求等。没有想到,我很快收到了许老师的回信,他在信中回答了我请教的一些问题,简单谈及人大对专业的基本要求,特别让我注意看新颁布的宪法文本,并祝愿我考试顺利。对一个本科生来说,能收到一位学术大家的回信是非常激动的一件事,对我复习也是莫大的鼓舞。

1984年3月参加考试,5月中旬收到人大研究生的录取通知书,9月份报到,开始了三年的宪法学硕士研究的学习。当时许老师任中国人民大学第二分校的校长,社会活动比较多,虽参与导师组的指导工作,但交流机会并不多,平时联系比较多的教授是王向明老师和董成美老师,王向明老师是我的硕士生导师。在硕士阶段,我主要研究选举制度,跟着王向明老师参加了北京市人大的一些调研活动,有时也协助王老师整理选举法修改等方面的资料。在几次教研室的活动中,听到许老师的讲座和发言,对许老师的学术思想有了初步的了解。

1987年研究生毕业时,我选择留校任教,分到法学研究所,从事宪法研究。当时,法学所和法律系是各自独立的单位,还没有成立法学院,但学术上的联系是比较多的。1988年许老师开始招收博士,有一次,他通过一位学生问我是否想报考博士。因当时刚刚留校,法学所工作比较多,没有考虑报考博士。我于1990年2月去日本京都大学留学,1991年5月份回国,5月份参加人大的博士研究生考试,跟着许老师读了三年的博士,毕业后继续留在宪法教研室工作。

有关许老师的宪法学体系以及对中国宪法学发展的重大贡献,我与胡锦光教授已撰写长文,这里讲一下许老师的宪法世界与对学生的关心。我们经常问许老师,为什么当年喜欢宪法专业?他说,大学生活让我与“宪法学结下情结”。

少年时期的许崇德,就学于嘉兴中学。时值抗战胜利,许崇德从报纸上看到梅汝璈大法官代表中国参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审判,最终匡扶正义,将日本战犯绳之以法,认识到法律的威力,遂报考复旦大学法律系,学习法律。在复旦求学期间,张志让教授讲授宪法,谆谆善诱,令许崇德萌生了对宪法学的兴趣。宪法所展现的价值与“大气”使许老师一接触宪法学这门课程,就喜欢上了宪法。大学毕业后,许老师被分配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学习国家法(宪法),开始了长达六十多年的宪法学研究与教育生涯。

在我心目中,许崇德宪法学是扎根于中国大地、接地气的宪法学,它面向中国问题,回答中国问题,充满着学者的爱国主义情怀。这种宪法学风格与许老师参与中国宪法实践有着密切关系。他心中始终牵挂着民众的生存与尊严,把宪法看作民众生活的一部分,赋予宪法学浓郁的人文主义哲学气息。1953年,许老师参加了农村的粮食统购和全国普选试点工作,然后到宪法起草委员会办公室的资料组工作,见证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诞生。宪法制定后,在他的推动下“中国国家法”课程更名为“中国宪法”。他与同事合编宪法讲义,获得学界的普遍好评。1979年,许老师参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与《选举法》的草拟及修改工作。1980年9月至1982年12月,许老师作为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成员,参与现行宪法的草拟。1985年、1988年,受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先后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1996年、1998年,许老师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任命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丰富而本土化的宪法实践,使许崇德宪法学具有本土的气息、人文的感染力与生活化的哲学思想。

基于对共和国精神的坚守与人民的爱,许崇德宪法学自然成为“历史宪法学”。学界同仁都公认,许老师对本国宪法历史的诠释是精到的,熟悉宪法历史脉络,擅长于从历史中寻求宪法正当性,并将其价值引向现实。许老师一生中撰写了大量的宪法学论文、教材与专著,其中像红线一样贯穿的学术脉络就是历史宪法学价值,始终把历史分析作为宪法学研究的基本出发点,其传世之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是许老师历史宪法学思想的集中体现。平时与许老师谈论宪法学命题,特别是涉及学界有争议的问题时,他都会从宪法历史的高度审视现实问题,从宽阔的历史中寻求学术命题,引申出价值,对各个宪法问题的来龙去脉都说得清清楚楚,像是述说历史的历史学家。将宪法问题置于历史的环境与高度,从历史中寻求学术脉络是许老师留给我们的宝贵学术遗产。

由于从50年代开始就亲身参与中国生动的宪法实践,许崇德宪法学也成为“实践宪法学”,面向中国问题,解释中国问题,始终以建设性的态度推进本国宪法的发展。晚年的许老有时也对中国宪法发展中的一些问题所困惑,当内心的信念与政治现实有冲突时,他有时表现出担忧。当对宪法学一些概念出现“非学术性争论”时,他希望我们能够通过可行的途径提出学术观点,对我们起草的报告老人家认真修改,希望在宪法学基本问题上为宪法学者赢得尊严。在他看来,学术是有尊严的,学术不是手段,让学者分享学术自由是学术发展的基本要求。因身体原因,他平时外出不多,但对变革中的中国现实十分了解,只要学生去拜访他,他就讨论实践中发生的一些问题。他希望中国宪法能够发展,希望宪法学发挥作用,希望宪法学者有学术尊严与责任。

宪法世界有时是单调、焦虑与充满不安的,保持平实的心态是宪法研究者的生活情趣。日常生活中的许老师是多才多艺的,他把枯燥的宪法学引向画画、写诗、写小说等文艺世界之中,他虽谦虚地说是“业余活动”,却获得了很高的业内评价。他经历过接二连三的政治运动,曾有过无法进行正常的宪法教学研究工作。在恶劣的环境中,他也从不停止学术的思考。1958年,许崇德被抽调去昌平县参加人民公社化运动,1960年,被下放丰台区看丹乡劳动锻炼一年,但返校后继续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从1962年到1964年,在当时全国唯一的法学刊物《政法研究》连续发表三篇文章。

姜明安忆罗豪才老师:敬重的老师、志同道合的同事、亲密无间的朋友


罗豪才(1934年3月—2018年2月12日)

作者姜明安系北京大学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教授。

罗豪才,1934年3月生,曾任北京大学副校长,第九届、第十届全国政协副主席等。他较早研究司法制度与司法审查,主编《行政法学》统编教材,多本著作被翻译成外文出版;参与《行政诉讼法》的制定,推进行政法制建设;热忱倡导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协商民主,创造性地引入“软法”,积极推动中国人权研究;促进中国行政法走向国际,也不断引领中国行政法学做出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

近年来,罗豪才教授曾在《·理论周刊》撰写《关于法治的混合治理模式》《我的软法观》等文章。

2月12日,罗豪才教授因病逝世,这是中国法学界的重大损失。对于我个人来说,更是沉重的打击,心中一直感到无限悲痛。罗老师(虽然他有很多其他尊贵的头衔,但我们学界始终都叫他“罗老师”)是我大学读书时非常尊敬的老师,也是我在北大从事行政法教学研究30多年来非常志同道合的同事,在日常生活中,我和他更是亲密无间无话不说的朋友。回忆起同罗老师相处的几十年岁月,他的种种往事,音容笑貌,如同昨日,清晰可见。

理论功底深,给我们77级讲公法课,内容丰富,深受学生欢迎

我初次认识罗老师是在听他给我们77级讲课的课堂上。1981年,他和龚祥瑞先生给我们77级开设公法课程“外国宪法”和“西方政党制度”。罗老师课程的名称应是“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与政治制度”,但他讲的主要内容是“西方政党制度”。因为龚先生给我们开设的《外国宪法》,对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与政治制度的主要方面有较详细的介绍与阐释,但对西方国家政党制度却讲得很少。罗老师的课正好弥补了龚先生课缺少的这一内容。在“文革”刚刚结束,高校刚刚开始正规教学的那个年代,全国高校法学院系很少有开设专门介绍西方国家宪法和政治制度的课程。龚先生和罗老师能在那个时期就给我们系统讲授西方公法课程,实属不易。他们两位讲课内容非常丰富,引经据典,对我们很有吸引力。

例如,罗老师在讲述“政党的特征”时,先引述意大利学者J·拉巴隆巴拉、德拉克尼、拉斯穆欣在《政党与政治发展》、《欧洲主要政府》等著作中有关政党的论述和法国学者弗·博雷拉在《今日法国政党》中有关政党特征的基本观点,然后再提出他自己关于政党特征的独特主张——“四特征论”:有政治纲领;有政治目标;有组织系统和领导机构;有组织纪律。

又如,他在讲述政党制度的分类时,既介绍和分析西方学者传统的三分法:一党制、两党制和多党制,又介绍和阐释意大利政党学者G·萨尔多里、M·魏纳等人提出的新分类法:竞争性政党制度与无竞争性政党制度的分类;简单多元制政党制度、中间多元制政党制度与极端多元制政党制度的分类;平衡政党制度、分散政党制度与不平衡政党制度的分类等。我们大学四年,罗老师给我们讲的课虽然不多,但由于他理论功底深,且备课认真、投入,深受我们学生欢迎。

在龚祥瑞先生家的“公法学术沙龙”上,他总能抓住问题的要害,给人启发

大学期间,我与罗老师、龚先生关系非常好,接触颇多。从辈分上讲,我是罗老师的学生,罗老师是龚先生的学生,当然我也是龚先生的学生。由于这个缘故,我们经常在龚先生家里聚会。聚会当然不止我们师生三个,经常到龚先生家参加聚会的还有我们班的同学王绍光、李克强、陈兴良、王建平、陶景洲、刘凤鸣以及北大国际政治系的一些学生,如杨百揆等,有时还有非北大的人士参加。

我们在龚先生家里聚会讨论的问题非常广泛,包括民主、法治、国际政治、国内政策、行政管理、文官制度、经济、政治及司法体制改革,等等。在这些讨论中,罗老师虽然发言不多,但他的每次发言总是能讲到问题的要害处,使我们深受启发。同时,罗老师与龚先生讲话各有特点:龚先生讲话容易激动,有时激情四射,罗老师则比较缓和,引导我们从不同侧面思考问题。两位老师的不同风格对我们这些经常参加龚先生家学术沙龙的人均有很大的影响。

支持我在法学院开设“行政法”课程

1982年,我本科毕业留校工作,分配到法律系宪法教研室任教。当时罗老师任宪法教研室副主任(主任是肖蔚云老师)。当时宪法教研室有两个教研组:一个从事中国宪法的教学研究,有肖蔚云老师、陈宝音老师、魏定仁老师;一个从事外国宪法的教学研究,有龚祥瑞老师、罗豪才老师、吴撷英老师。

我到宪法教研室报到后,当天晚上罗老师就让我到他家里谈工作分配,他问我愿意在中外宪法哪个教研组工作,或者去《外国法学》杂志做编辑(因为我读本科时在《外国法学》发过几篇俄文译稿)。我说我不教宪法,中外宪法两个教研组我都不想进,更不想去《外国法学》杂志做编辑,我想单独研究行政法和在法律系开设行政法课程。我这个要求当时是很过分的,我估计他很难同意。因为北大法律系当时的教学计划中还根本没有行政法这个课程,而且我还只是个刚本科毕业的助教。但是没有想到,他爽快地答应了我这个要求,之后肖蔚云主任也同意了我的请求。

我刚走上工作岗位竟遇到了罗、肖这样明智的领导,简直是太幸运了。当然,罗老师知道我上大学时受龚祥瑞先生的影响,较早就喜欢上了行政法。而且他自己也较早认识到行政法对于未来中国法治的重要性。所以,我一提出要求,他就毫不犹豫地支持了我。

组建行政立法研究组,推动中国行政法制建设

罗老师不仅支持我在北大法学院开展行政法的教学研究,1985年,他自己也从宪法学领域转入行政法领域,并为之奋斗到生命的最后时光。1985年8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成立,他当选为第一届干事会的副干事长。此后,我们就经常在一起讨论和研究行政法问题。他非常同意龚先生的观点,在中国搞行政法不能仅限于教学和科研,必须花大力气推进行政法的立法、司法(行政诉讼),推进行政法制建设。

行政法制不发展,行政法学难于发展。正好在这个时期,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顾问陶希晋先生提出要制定行政法基本法的想法。1986年,全国人大通过《民法通则》后,陶老召集罗老师、龚先生和我到他的办公室讨论启动制定《行政法通则》的问题。他说,中国六法,现在四法(刑法、刑诉、民法、民诉)已经有了,就差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了。你们几个搞行政法的要抓紧推进。罗老师非常赞同陶老的意见。与陶老会见后就开始组建中国行政立法研究组,这个立法组于1986年10月5日在人民大会堂正式成立,罗老师出任副组长。在之后20多年的时间里,中国行政立法研究组先后草拟出《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多部对推动中国行政法制建设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行政法律试拟稿。对于这些法律的出台,罗老师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功不可没。

倡导和带领学者国内调研与出国考察,为起草一系列符合国情的行政法试拟稿收集一手资料

行政立法研究组成立后,即受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委托,草拟作为行政法基本法的各种行政法律试拟稿。为了提高立法质量,罗老师和立法组其他负责人提出要加强调查研究。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先后赴全国数个省市和国务院多个部委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各方面对立法的建议意见,收集问题,以尽可能保证立法具有针对性和符合中国国情,解决中国实际问题。

由于行政法在中国是一个新事物,没有先例,没有立法经验,罗老师和立法组其他负责人提出要学习借鉴国外的经验,组织考察组,到世界各国考察。在罗老师的倡导和带领下(罗老师多次亲自带团出国考察),我们先后赴美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英国、日本、韩国等十几个国家考察。每到一国,我们不仅与他们的立法机关议会议员座谈,了解他们行政法体系、内容和行政法制度运作情况,而且去他们的政府、法院了解行政法的执法、司法、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的情况。这些调研和考察,为我们后来起草我国一系列重要的行政法试拟稿,收集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但是,对我们在国外的考察,也有人提出异议。例如,有一次我们在美国考察时去拜会中国驻旧金山领事馆官员,就有领事馆官员对我们说,“美国的制度有什么好考察的,美国人接待你们,他们安的什么心你们知道吗?”当时,作为我们考察团团长的罗老师很自信地回答这位官员:“对于西方国家的制度,我们是有辨别力的。西方有些制度是管理性或技术性的,能为我们所用,我们应该借鉴;有些制度是由他们的资本主义本质所决定的,我们不能也不会照抄照搬。小平同志力倡改革开放,主张学习外国的先进科学技术,这应该包括学习西方国家管理方面的先进科学技术”。听了罗老师的回答,该官员没有再说什么,后来还对我们的考察活动提供了一些帮助。

主编高校法学统编教材《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非常认真,非常负责,非常投入

1989年,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启动了第二代高校法学统编教材的编写。罗老师被约请担任《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两本教材的主编。罗老师对教材的编写非常认真,非常负责,非常投入。

有时,为了一个概念、一个术语的用法,他要亲自查找很多资料,征求很多学者的意见后才最后确定。如对“行政相对人”的表述,他就与我们多次探讨,是用“相对人”好,还是用“相对方”好,或者是直接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好,权衡良久,最后他使用了“个人、组织”的用法。因为他认为“公民”不能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故用“个人”取代为好;“相对人”难于包括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如“个人、组织”包容性大。仅此一例,即可见他对教材编写的认真和责任感。

不断推动公法学基础理论的创新、发展,使中国公法学保持勃勃生机,充满活力

罗老师从事公法学教学研究50多年,对他前20年的情况我不甚了解(我尚未来北大),对他后30年的学术成就和学术贡献,我是最清楚的。因为我自1982年毕业留校任教后,我们一直在同一个教研室(1999年以前)和同一个研究中心(2000年以后)从事同一个专业的研究。我认为罗老师在公法学领域最大的学术成就和学术贡献就是不断引领中国公法学的研究方向,不断推进中国公法学基础理论的创新、发展,使中国公法学(特别是行政法学)一直保持勃勃生机,充满活力。

上世纪九十年代,他提出“平衡论”。开始有人不理解,有人提出异议。在学界引发争论。他向我讲:“小姜,有些学者可能误解了我的平衡论。你要向他们解释,政府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平衡,并不与控权论完全冲突。‘平衡’意味着以法律控制制约公权力和以法律保护公民私权利。同时对公权力也不能一味控制制约,也要适当激励,使它们发挥积极作用;对私权利也不能只讲保护,也要防止其滥用,尽量避免其消极作用”。后来,绝大多数公法学者都认同平衡论,法律实务界还将之体现在我国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之中。

新世纪始,他又提出“软法”理论。对于“软法”,开始也有人不理解,有人提出异议。在学界又引发了争论。他与我商量,说软法非常重要,中国特色法治不能缺少软法,不能不发展软法。我们北大必须担负起推进软法发展的历史使命。他力主在我们基地成立软法研究中心,他自己出任名誉主任,推荐我担任主任。北大软法研究中心于2005年成立,至今出版和发表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如他与宋功德博士撰写的专著《软法亦法》,先后出版了中、英、俄三种文字版本。在他的思想、学说、观点的影响下,现在,公法学界绝大多数学者都接受和认同软法理论,许多高校和研究院所成立了专门的软法研究机构,中国行为法学会还成立了专门的软法研究会。公法学领域的软法研究呈现出日益繁荣的气象。

平衡论和软法只是两个例子,罗老师在公法学研究方面还提出了很多其他创新思想和学说,如公共治理理论、协商民主理论等。罗老师对中国公法学,特别是行政法学学科的贡献是特别巨大的。他的逝世是中国公法学,特别是中国行政法学的重大损失。

文字整理:陶羽黛丨海报制图:张雨薇文案:段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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